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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一名江苏南通籍的女士张某告诉记者,自己因为怀孕需要修产假的时候,被所在公司以自己主动离职为由,将自己辞退。张某被辞退之后才知道自己当初入职事签的两份文件竟然是这样的一份用途,据张某介绍,她在入职时因为公司要求签了一份《辞职信》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张某是2015年8月出来打工的,从江苏省南通市石港镇新貌村来到北京,当时入职的是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随后她被派到了北京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她的工作地方就是武汉,派遣期限从2015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7日。 张某告诉记者,在她入职的时候,该劳务公司让她在《辞职信》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两份文件上面签字,并声称,如果不签字那么就不能为她办理入职手续,也不会按时发工资。“当时,我就觉得很奇怪,刚来上班就让我们在辞职文件上签字,并且让填写的落款时间是2016年10月7日。”因为感觉不放心,张某问了一下该公司负责人。得知该公司的每个新员工都会在入职的时候在这两份文件上面签字,这是正常情况,不用担心。而张某听到答复之后还问了一下这个公司的老员工,得知他们也签过,因为想要尽快入职,张某没有多想就在上面签了字。 没想到,入职没多久之后,张某就因为意外而怀孕,并且在2016年9月1日的时候生下一子,结果在被公司得知之后,以张某主动离职为由,拿出了当初张某签的两份文件将她辞退,而雇佣张某的劳务公司随之单方面和她解除了劳动关系。 “这时我才明白公司和我们签那两份文件的用意,就是防范女职工怀孕啊!” 十分懊恼地张某才知道,当初入职时签那两份文件的原因,因为劳务公司单方面和她解除了劳动关系,导致张某无法享受生育津贴。 对于这种情况,张某在今年四月的时候向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恢复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和医药公司的用工关系,并要求劳务公司支付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2月27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 而在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审理认为,张某是在2015年10月写好的辞职信,而辞职时间却是2016年10月,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要求劳务公司与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药公司与张某恢复用工关系。而对于张某要求劳务公司支付产假期间生育津贴这一点上,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认为应该通过行政进行处理,并未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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